第一章 总则
1.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,更好地为检测、科研服务,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,防止实验室资产流失,特制定本实验室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2.废旧仪器仪器设备界限,是指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,而无法继续使用,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。
3.报废设备其范围如下:
① 经技术鉴定,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费用超过、接近新购价格;
② 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,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,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,且无修复价值;
③ 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,高能耗,低效率的仪器设备;
④ 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,且不能改装利用;
⑤ 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。
第三条 处置过程
4.处置流程
(1)凡属报废的仪器设备,先填写《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》,由实验室主任审签后送依托单位生产中心,由生产中心会同有关人员对拟报废设备进行鉴定,并实施报废。
(2)已经超负荷或错误操作,或给出可疑结果,或通过验证使用已表明有缺陷、故障存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,由设备管理员加贴明显标识,并组织评估该故障对以往检验结果的影响,作出相应处理。
5.账务处理:办完审批手续后,由设备管理人员凭《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》,在设备台账上进行销账。
6.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,视情节轻重,实验室给予批评或处罚。
第四章 其它事项
7.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实验室所有。